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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不及时支付工程款15%违约金受保护

时间:2022-04-26 16:37:34

  【案情】

  曲阳某公司诉称,2020年9月20日,其与北京某公司在云南楚雄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于2021年1月5日验收合格,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150万元,同时协定2021年的年底前付清。但到期后,北京公司仅给付81万元,尚欠69万元。因,多次索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诿,另按合同约定违约金15%,故此原告向法院主张79万余元。

  【审理】

  2022年4月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违约金争议颇大。被告辩称,合同约定是在一方“毁约”时,违约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违约金不低于15%。而本案中被告仅是因为发包方至今没有给其结算清,导致拖欠原告工程款,属于履行瑕疵,不属于毁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本案合同违约责任第2款明确约定“甲方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而被告没有信守2021年底付清的承诺,导致原告经营困难,显然属于违约。同时,被告提出的毁约抗辩理由,原告认为违约是一个法律术语,毁约不是法律术语,且毁约和违约在性质上一样,都是不遵守合同条款。而,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理应支付。

  【调解】

  2022年4月13日,经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共给付原告73.7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35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若逾期给付,款项变更为79万元。

  (陈少勇)深圳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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