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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违约致使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工期可以顺延——深圳承包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2022-04-26 16:58:06

  1、承包人就主张工期顺延承担举证责任

  工期问题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关于工期顺延, 或由当事人事前约定,或者嗣后就工程顺延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或者由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如果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暂停、暂缓建设,暂停、暂缓建设的期间应当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中扣除,或者对建设工程工期进行相应顺延。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应当就工期被延误、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工期延误与发包人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影响因素多,承包人在举证证明工期延误与发包人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通常会面临较大困难。尤其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各方当事人过错、违约行为以及客观原因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影响,综合作出认定。

  2、承包人应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 积压等损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应当对其所遭 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认定损失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索赔签证认定损失数额;②由鉴定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鉴定;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④参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和实际损失数额进行估算。

  此外,如果发包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对该部分损失也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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