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logo

诚邀一位律师入驻本站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时间:2022-04-26 16:51:19

  实务提醒

  1、合同约定“送审价确定”条款的,在报审以后,千万不要再次发函要求对账或直接进行直接对账,只需发函要求按照送审价付款即可。

  2、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视同江此前的送审价条款变更了,不能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01

  左中括号

  实务问题

  左中括号

  问: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60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60日内提出异议,但是此后甲公司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双方确认该部分工程造价,对其余工程造价虽经协商,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确定工程造价,乙公司的请求应否支持?

  02

  左中括号

  权威解答

  左中括号

  答:乙公司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条件:

  一是合同通用条款或者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二是发包人确实没有答复,如果发包人有回复,亦不能适用该规定。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发包人积极答复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在发包人就结算事宜态度消极、置之不理,双方缺乏与结算有关的实质性沟通时,依照竣工结算文件尽快确定承包人的债权数额。

  案涉事实说明,甲公司与乙公司间就工程结算问题,先后经历了施工企业通过《工程结算书》报价、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对部分工程进行审价、会商后双方对部分已完工程结算款达成共识、对未结算工程部分进行继续协商等步骤。

  首先,虽然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对乙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书》予以答复,但是一方面,乙公司报送后并未及时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报告计算工程价款;另一方面,双方进行了实质性的审价并确认了部分工程价款,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的合同适用条件,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其次,即便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60日内提出异议,两公司共同就部分工程结算款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行为也可以视作对《施工合同》中“视同认可”约定的变更,即双方同意按照最新的协商结果确定工程造价。

  深圳律师
深圳工程律师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