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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的,是否还需给予费用补偿?

时间:2022-04-26 16:49:44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过程中如存在符合约定的工期顺延事由,可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与此同时,施工单位往往会提出费用补偿。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通用条款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该款明确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不仅可以要求工期顺延,还可以要求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即“费用补偿”),甚至是合理的利润。该处将费用补偿与工期补偿并列,是否就意味着补偿工期(即“工期顺延”)必然需补偿费用呢?

  首先,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通过补充约定的形式排除在发包人给予工期顺延时,承包人要求费用补偿的权利。此类约定的有效性暂且不论,但至少也表明,给予工期顺延并不必然需同步给予费用补偿。

  而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发生应给予工期顺延的工期延误事件,也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并需给予费用。诚然,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停窝工时,往往会导致承包人产生停窝工损失,包括在人员、材料、机械等方面的额外支出以及管理费用等。但某些特殊情况,如施工单位已完工,但因发包人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及时组织验收。最终办理验收手续时,势必会涉及对完工到办理验收期间的期间予以工期顺延,但因施工单位已完工退场,该事件对施工单位造成的费用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其内容表述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其中“和(或)”的用法,也表明示范文本编制人也意识到即便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也并不必然导致承包人产生额外的费用。

  此外,在工程变更的情况下,如工程规模发生变化等导致需给予工期顺延,却又并未造成停窝工的,发包人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即可,而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补偿。

  综上,尽管工期延误时常伴随着承包人发生额外的费用,但二者并不存在严格的关联关系。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并不意味着还需给予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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